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辛岚涛,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路**号,原榆中**银行客户经理。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岚涛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6日退回兰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4月17日重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辛岚涛利用担任榆中**银行客户经理的便利条件,以给自己帮忙转贷为借口,找来高某某、米某某、岳某某等15名关系人在空白的《榆中**银行借款申请表》、《申请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书上签名后,辛岚涛根据个人意图在空白文书上填写编造的贷款事项并将上述贷款资料上报本行审核机构,共计在榆中县**银行贷款2545万元。
2.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辛岚涛找到刘某某,称其资金周转存在困难,需要贷款。刘某某持辛岚涛事先准备好的张某某、金某某等五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抵押人的房产证明,找到时任甘肃**银行**分理处主任魏某某办理贷款,魏某某在明知贷款主体存在名实不符、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下,出具贷款调查结论书,将同意贷款455万元的意见及贷款资料上报**支行审核。上述贷款共计455万元发放后刘某某通过自己提供给银行的受托支付账户将钱取出,自用一段时间后全部转给辛岚涛。
上述涉案贷款共计3000万元均已逾期。被告人辛岚涛在无力偿还贷款后于2019年6月19日在兰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岚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岚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岚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岚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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