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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建利、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辛建利,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未央分局逮捕。被告人辛建利2017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建利、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辛建利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附近伺机盗窃,当日10时许,被告人在未央区渭滨路**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小米牌手机放在柜台上(2018年9月以1300元购买),被告人遂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以200元价格出售。现经鉴定,被盗小米牌手机价值1150元人民币{西未价认定[2018]268号}。

2.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辛建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小区附近伺机盗窃,当日13时许,被告人在未央区**小区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2018年4月以1800元购买),被告人遂趁人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该车车锁剪断并骑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以240元价格出售。现经鉴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不予受理{西未价认定[2018]277号}。

3.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辛建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园**城附近伺机盗窃,当日12时许,被告人辛建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园**城隔壁,发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的雅迪牌电动车(2016年10月25日以4300元购买),被告人趁人不备将电动车发动后骑走,并将该车以240元价格出售。现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人民币{西未价认定[2018]265号}。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辛建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等工具,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医院附近伺机盗窃,当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辛建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央区**医院门口,发现被害人庞某某停放的欧鹤牌电动车(2018年2月20日以930元购买),被告人遂趁人不备骑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以200元价格出售。现经鉴定,被盗欧鹤牌电动车价值800元人民币{西未价认定[2018]266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指认照片;

4.价格认定意见;

5.司法鉴定书;

6.扣押物品清单;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辛建利、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建利、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辛建利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又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辛建利、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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