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辛悦臣,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捕前住吉林省柳河县**镇**村。曾因犯有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6月1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悦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辛悦臣在柳河镇“**”幼儿园办公室内,将付某某白色手提包内6800元现金盗走,挥霍3912元,余2888元被侦查机关查获。案发当日,辛悦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悦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悦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悦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系聋哑人,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辛悦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星
检察官助理:吴晓明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悦臣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害人笔录及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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