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明羲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辛明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现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明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25至10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辛明羲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看到被害人陈某甲发布的出售手机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甲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甲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景兴苑6幢1单元二楼处进行交易,其间,被告人辛明羲以回家拿钱为由拿着陈某甲的手机上楼后逃跑。事后,被害人陈某甲已从被告人辛明羲处要回1750元手机款。经认定:玫瑰金国行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被告人辛明羲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看见被害人陈某乙发布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乙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乙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6幢1单元二楼处进行交易,其间,被告人辛明羲以回家验机为由以自己的身份证作为抵押拿着陈某乙的手机上楼后逃跑。经认定:红色VIVO牌X21A型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

3.被告人辛明羲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看见被害人曹某某发布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曹某某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害人曹某某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景兴苑1幢1单元处之后又跟随辛明羲到该小区的6幢2单元二楼处进行交易,其间,被告人辛明羲以回家拿钱为由拿着曹某某手机上楼后逃跑。手机已被被害人曹某某追回。经认定:黑色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4.被告人辛明羲在“闲鱼”网站上看见被害人普某某发布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普某某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害人普某某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万商会门口后又跟随辛明羲至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华茂苑小区2幢2单元一楼处进行交易,其间,辛明羲以回家验机为由以自己1部红米手机作为抵押拿着普陈燕成的手机上楼后逃跑。经认定:白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5.被告人辛明羲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看见柏某某发布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柏某某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4月29日16时40分左右,被害人柏某某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玉水金岸小区5幢2单元楼下进行交易,其间,被告人辛明羲以回家验机为由拿着柏某某的手机上楼后逃跑。经认定:白色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6.被告人辛明羲在“闲鱼”网站上看见被害人陈某丙发布的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丙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丙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22号家居苑小区楼梯口处进行交易,其间,辛明羲以回家验机为由拿着陈某丙的手机上楼后逃跑。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认定:黑色苹果牌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7.被告人辛明羲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上看见被害人万某某发布的出售手机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万某某联系并约定好交易价格。2020年5月8日11时00分左右,被害人万某某至辛明羲指定的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南城丽景小区T3幢1单元三楼进行交易,其间,辛明羲以验机为由拿着万某某手机上楼后逃跑。经认定:白色苹果牌X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明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辛明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明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明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明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汝

检察官助理:赵雯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明羲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