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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辛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辛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湖北省来凤县往湖南省龙山县方向行驶,在龙山县**道**路被民警查获。当场对辛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1mg/100ml和144.6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进行送检。经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9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户籍资料;2.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除处罚。被告人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龙山县华塘街道华塘社区老车路139号,电话:155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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