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滨城区**办事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排**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滨城区**办事处**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物业公司出纳,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排**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系滨城区**办事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并于2017年9月21日注册登记**物业公司,担任法人并实际管理物业公司工作。被告人孙某某系居委会计生专干兼职**物业公司出纳工作,负责日常水电取暖费等收费工作。梅某某(另案处理)系**办事处**居委会会计兼任**物业公司会计工作,滨州某某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每年供暖前由**物业公司收取业主暖气费后统一交给热力公司。
一、2017年以来,被告人辛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及梅某某将收取的部分业主取暖费不交给热力公司,但仍私自给该部分业主供暖。盗窃价值共计68783.54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西沿街房的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2017-2018年、2018-2019年、2019-2020年三年取暖费共计32308.3元。
2、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西沿街房**饭店交纳的2018年-2019年、2019-2020年取暖费共计10770元。
3、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南沿街房**饺子店交纳的2018-2019年、2019-2020取暖费共计12447元。
4、 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西沿街房**茶楼店2018-2019年交纳的取暖费5385元。
5、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南沿街房**商行交纳的2019年-2020年度取暖费3311元。
6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及梅某某以上述方式盗窃某某小区南沿街丛某某经营的酒水店交纳的2017年-2018年取暖费4562.24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发还滨州市某某热力公司57980元。
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滨城区**办事处某某小区沿街房经营**洗衣店。为盗窃暖气,其找到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安排物业公司人员私自打开**洗衣店暖气阀门为杜某某的商铺供暖,被盗暖气价值12593.48元。
1、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私自将**洗衣店其中一间面积为194.44平方米的房间的暖气阀门打开为杜某某供暖,盗窃价值为6222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私自将**洗衣店其中二间面积共530.98平方米的房间的暖气阀门打开为杜某某供暖直至2020年1月1日,盗窃价值为6371.48元。
案发后,杜某某赔偿滨州某某热力公司暖气费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房屋平面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辛某某盗窃价值为68783.54元,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价值为81377.02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住滨城区**办事处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465******;被告人孙某某住滨城区**办事处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46******。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内附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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