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号**号,原系某甲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某乙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号,原系某甲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某乙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驾驶公司陕A****B面包车外出工作后,临时起意盗窃某乙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基站内电池,二人开车行至本市新城区华清路胡家庙水果批发市场附近,盗窃了基站内的12块备用电池。盗窃后,二人将12块备用电池在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幸福南路一废品收购站以2200元变卖,二人将赃款伙分。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5885.66元。破案后,被盗电池现已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
2020年1月7日,某乙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东区办事处霍某某告知公安机关,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在公司承认盗窃事实,公安人员遂出警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查货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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