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公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花苑**区**号楼**户(户籍在青岛市**村**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待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户)。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待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庄**号)。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21日假释考验期满。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印章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李某乙(已判决)以两件犀牛角工艺品为抵押,通过王某甲介绍从徐某某处借款人民币900万元。2016年12月7日16时许,李某乙在**银行**支行还款后,因利息问题未能从徐某某处取回抵押物。为迫使王某甲帮其要回抵押物,李某乙指挥被告人辛某某、李某甲、蔡某某、褚某某等人将王某甲强行带上浙******号轿车,至其控制的位于本市崂山区**路**号的**典当行内,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致伤。直至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王某甲解救。
经鉴定:王某甲外伤致右侧鼓膜穿孔,其损伤属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李沧区**店内喝酒时,与王某乙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辛某某持啤酒瓶砸王某乙头部,将王某乙致伤。
经鉴定:王某乙前额部皮肤创口构成轻伤二级;额顶部头皮创口,双眼睑皮下淤血,左前胸部皮肤创口构成轻微伤。
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8年8月13日,民警在本市李沧区**路**商贸公司将被告人辛某某抓获,在其办公室抽屉内查获伪造的“青岛市公安局兴城路派出所户口专用”“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虎山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百通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3702131004164”印章三枚。
经鉴定:1.送检的内容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虎山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盖印的印文与样本送检单位提供的虎山花苑社区出具的“关于王风卫2011年二季度表现材料”上的“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虎山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送检的内容为“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百通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3702131004164”的印章盖印的印文与样本送检单位提供的百通花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百通花园社区关于印章事宜的回复函”上的“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百通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3702131004164”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辛某某、李某甲、蔡某某、褚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褚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褚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李某甲、蔡某某、褚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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