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街**胡同。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楼**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伙同滕某某使用挂网在呼伦湖保护区乌兰诺尔乌尔逊河河道内非法捕捞鲤鱼6.66公斤、鲶鱼2.7公斤,被巡逻的保护区管理局乌兰诺尔管护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内蒙古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检测,查获挂网1片,每片长50米,检验网目尺寸为8.5cm×1片。经满洲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查获水产品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经过、称重照片、违法犯罪记录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非法捕捞工具、呼伦湖水产品价格等认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
6、视听资料:称重视频、抓获现场视频、指认涉案物品视频、二名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主犯。同时,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2册,证据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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