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房间。2013年4月7日因盗窃被临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废品收购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拓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院**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世纪牌XSJ150-D型两轮摩托车盗窃,后被告人辛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低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肃州区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2020年5月25日,肃州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称其已将该摩托车以380元人民币的低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小伙子。被盗摩托车未追回。2020年6月22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94元。
2、2020年5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巷**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牌GT500DQ7-2型两轮电动车盗窃。后被告人辛某某将该电动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察抓获,其低价收购的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予以扣押。2020年6月22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现追回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3、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香槟色五星钻豹牌鹰钻型两轮电动车盗窃。后被告人辛某某将该电动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察抓获,其低价收购的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予以扣押。2020年6月22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追回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甲。
4、202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TDR5039Z型两轮电动车盗窃,后被告人辛某某将该电动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察抓获,其低价收购的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予以扣押。2020年6月22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现追回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0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被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辛某某盗窃的三辆电动车,涉案金额65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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