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曹岭村被告人辛某某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本伪造的A2驾驶证。

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驾驶证一本;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3. 证人王某某证言;

4. 被告人辛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6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