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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6时05分许,辛某某驾驶新BC****号小型轿车沿101团通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连葡萄谷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高某某驾驶行驶至此路段左转的新电B7****号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辛某某驾驶的新BC****号小型轿车又与李某某驾驶停靠在此路段西侧路边头南尾北的新B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高某某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高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五家渠交警大队认定,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麻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120、WQJ0121、WQJ0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19]事故鉴字第WQS0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晋媛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向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69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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