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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冀B2****号小型轿车,沿丰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润区丰润镇大宋各庄村北路段时,将行人赵某甲撞在赵某乙逆向停留在路边的冀B2****轻型自卸货车上,造成两车受损、赵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辛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审前社会调查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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