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8日被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辛某某无证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毛里湖镇箭楼村16组路段时,与右前方同向准备左转弯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重伤二级、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部膜下血肿、双侧颞部脑挫伤、双侧额部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导致重伤二级。经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辛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时超车,且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负事故主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报告,车体痕迹鉴定等;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燕平
检察官助理:赵芸嘉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津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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