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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和现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内**号。2011年9月20日因赌博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12年3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7年8月4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辛某某2004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3月,其为了能从事货车运输工作、应付警察检查,通过烟台市芝罘区一路边“办证”广告,花200元找人为自己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1日14时50分许,辛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由东向西行驶至烟台开发区228国道与西安路路口附近时,因避让电动三轮车导致车辆撞到路侧公交站台,致使公交站台和路灯受损。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处理该事故时,辛某某向交警出示了该伪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勘验笔录;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内**号,联系电话1385459****,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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