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旅馆内。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0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3****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山区英金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对被告人辛某某抽血备用检验。同年01月16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出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文
助理检察员:田雨立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20476****;
2.移送刑事侦查案卷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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