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Z号小型汽车自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勋业三路出发经沈辽路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辛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41.6mg/100ml。
案发当日,被告人辛某某在现场被民警被带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检察官助理:于鸿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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