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呈贡区书香大地小区地下停车场C04栋出口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8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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