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1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6********,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江油市二郎庙镇“一品香”火锅店出发,往江油市二郎庙镇青林口村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二郎庙镇三江路高铁桥下时,因道路施工无法通行,遂与现场人员郑某某发生纠纷,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阻止辛某某离开。民警达到现场后将辛某某带至二郎庙镇卫生院抽血。经鉴定,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2mg/100ml。经重新鉴定,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俊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十二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