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五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零时5分许,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太康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东边***饭店门口处,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辛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系坦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无两轮摩托车驾驶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某某

         胡某某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