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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烟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山东省莱阳市**路**号,现住烟台开发区**座**单元**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22时2分许,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路大花坛路口时,因未带驾驶证,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辛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法化检验鉴定,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座**号,联系方式134555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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