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出租房。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晋AB****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辛某某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验,乙醇含量为16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危险驾驶查获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书等书证;2.被告人辛某某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辛某某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静
2020年7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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