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满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轩**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轩**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南园旧圩招待所出发,途经滨河大道(快速路)、福强路等路段,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田路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安全岛上的隔离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5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辛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辛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原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行车轨迹查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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