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十二小区路段时,与闫某某驾驶的正在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津J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酒精检测,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91.9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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