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U****号小型轿车沿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行至清真寺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辛某某提取血样,并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通知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70.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忠厚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7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