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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于2019年5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淅川县某某饭店往盐库岭方向行驶,行至国税局门前路段与行人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辛某某、党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鉴定,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7.56mg/100ml。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党某某陈述;4.血醇鉴定报告;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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