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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住麻城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知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号牌为鄂******轻型拦板货车沿**省道由麻城市**镇往**镇方向行驶。11时15分许,行驶至**镇河堤与**大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辛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辛某某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被告人辛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转账记录、赔偿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双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辛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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