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路**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了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罕井镇东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罕井镇东方路中段时被我局交管大队罕井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辛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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