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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住江西省分宜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与其朋友林某某在分宜县安仁路“好吃的肉肉”烧烤店中吃夜宵,期间其饮用了一杯白酒和一扎壶啤酒。饭后3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赣K5****红色的别克牌小轿车从该店出发,沿分宜县安仁路、天工大道、岭北路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岭北路与万年北路红绿灯路段,被告人在等红绿灯时睡着了,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4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告知并传唤于2020年8月31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经电话告知并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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