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0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本市瑶海区**花园**栋40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五里山天街南门出发,沿铜陵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路交口北侧被执勤交警查获,发现辛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控制辛某某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已达到醉酒数值,民警立即将辛某某带至七里塘路派出所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辛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读宽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7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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