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N****5鲁N****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黎高速427KM+400M(平定县维社隧道内)处,撞至护墙及隧道电缆沟处,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六支队三大队认定: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1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赔偿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产损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对比比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尿检检测照片、公路赔偿通知及票据、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辛某某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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