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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5年**月**日,身份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0年8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不予执行。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苏C1****小型轿车,沿大屯煤电公司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路与南京路路口北侧30米处时,被大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0.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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