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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住临澧县朝阳**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5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辛某某与朋友在津市吃宵夜时饮用了约4瓶啤酒。6日凌晨0时许,辛某某无证驾驶湘******丰田小型普通客车沿2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州镇中国石油窑坡渡加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辛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7.1mg/100m1。

被告人辛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津市市交警大队查获,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金2000元,记12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辛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与归案经过说明,津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赵某、聂某的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辛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燕平

检察官助理:赵芸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365****;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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