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于2020年4月4日19时29分许,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辽源市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一立交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大伟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