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2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4时30分,被告人辛某甲无证驾驶自有的甘L*****号“吉利”牌小轿车从家里出发,与朋友相约去静宁县**乡街道“***”饭店饮酒吃饭,并商量预定苹果买卖之事。15时许,被告人辛某甲与朋友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辛某乙、辛某丙、四川籍收苹果客商崔某某、李某乙等几人相继来到“***”饭店。期间几人共饮用散装白酒一斤多。吃饭期间,被告人辛某甲与李某乙因往事发生口角矛盾,继而二人互相撕扯,被告人辛某甲朝李某乙嘴部击打一拳。被告人辛某甲准备驾车离开时,遭李某乙阻挡,辛某甲便将其推倒在地,致李某乙受伤(辛某甲已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辛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5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15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辛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辛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辛某甲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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