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20年7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车牌照为黑E****8的银灰色**轿车,从**乡**村家中出发,沿**乡**村至**乡**村公路行驶,行驶至龙江县**乡**村**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在龙江县**乡**村**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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