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 1976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6********,汉族 ,中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巷**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巷**栋**号,无业。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临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4日临河区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辛某某在58同城网发出售房信息,将位于临河区**小区楼房一套出售。2019年4月11日,李某某看到售房信息后与辛某某协商,以房屋售价37.5万元的价格,李某某代表临河区**信息服务部与被告人辛某某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并支付给被告人辛某某定金5万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辛某某要求预付房款,李某某给被告人辛某某预付房款4万元,被告人辛某某收到定金、房款后,全部偿还个人借款、网上贷款和自己生活开销。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购房款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辛某某将与赵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河区**小区楼房一套出售,巴彦淖尔市**地产负责人柴某某经与辛某某协商,以房屋售价37万元的价格,与辛某某签订了《限时出售独家代理委托书》,柴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辛某某保证金及购房款共计31万元,柴某某要求房屋产权过户未果。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辛某某将出售房屋的产权证抵押贷款。被告人辛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偿还自己借款、网上贷款和自己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限时出售独家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保证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收条、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扣押返还清单明细、视听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定金、购房款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被告人辛某某合同诈骗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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