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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原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辛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成立山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通过在各乡、镇、村宣传能够低价配送米、面、鸡蛋、牛奶为诱饵,发展各村代理并签订“同城淘社区服务圈合同”,在收取代理3800元保证金的同时,向村民集中收取粮款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辛某某负责公司账务并结算货款。后被告人辛某某等人将收回的部分钱款投资山东“金生水起”融资平台。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辛某某等人在仍有130余万元保证金、粮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远洋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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