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341226********05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居委会**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妨害公务于2020年2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月5日,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颍上县人民政府发布第三号、第十号通告,要求全县进出超市人员必须强制佩戴口罩,不遵守规定人员一律不得入内。2月8日,辛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颍上县城南润发家乐城购物,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超市。随后民警出警到现场予以制止,辛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辛某某又对民警踢打,并将民警踢倒在地,造成民警手部、腿部受伤,两台执法纪录仪毁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工作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冰青
检 察 员:曹培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上县**镇**居委会**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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