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街**路。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5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10月15日分别被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东津新区公安分局、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辛某某容留张某某在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定中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8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辛某某容留张某某在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定中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容留张某某、王某某、“光头”在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定中街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吸毒工具“葫芦”等物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抓获现场视频光碟一张;5.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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