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车驶离上海市杨浦区**小区,小区保安因其拖欠停车费拒绝开闸放行并提醒其缴纳费用,被告人辛某某与保安发生争吵。其间,保安引导其他车辆从小区入口处驶离小区,被告人辛某某遂将车停在小区出口并站在小区入口处阻拦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被害人邵某某、毛某某夫妻驾车至此,在保安引导下欲从小区进口处驶离小区,但因被告人辛某某站在入口处阻拦无法驶出小区,被害人邵某某下车与被告人辛某某交涉未果后欲用身体挤开被告人辛某某,被告人辛某某动手击打被害人邵某某。被害人毛某某见状与被告人辛某某扭抱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辛某某2次掐住被害人毛某某脖子致其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额面部软组织挫擦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邵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额面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毛某某、邵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毛某某、邵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其二人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毛某某、邵某某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毛某某、邵某某的事实。
4.证人陆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在拉开后继续阻拦车辆正常通行的事实。
5.证人闻某某证言,证实红衣男子在小区门口与他人打架,被拉开后继续挡在小区入口阻止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毛某某、邵某某并在打架结束后继续阻拦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事实。
7.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毛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额面部软组织挫擦伤等,构成轻微伤;证实被鉴定人邵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额面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
8.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辛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10.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轶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邱祎琛,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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