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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98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乡**村,暂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向吴某某等共计25人推广“发条娱乐”(又称“红桃娱乐”“方块娱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参与该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

2019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其在本市奉贤区西渡灯塔村1056号附近,经被告人辛某某介绍推荐可以通过做 “发条娱乐”赌博网络平台的代理提成赚钱,后辛某某帮助其用微信扫描了辛某某手机上的二维码,下载该软件并以其手机号进行注册,告知账号密码,并发给其登陆后台链接,之后其点击登陆,在自己的QQ群里发布推广,但未充值使用。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照片证实,2018年1月,其向辛某某推广了“发条娱乐”赌博网站,吸纳其作为下级代理,并通过微信红包收款方式收取了代理费人民币88元。

3.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辛某某随身的OPPO A3手机一部。

4. 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发条娱乐”赌博软件中的账号信息,其账号下有玩家及代理共计25人,通过平台推广返利规则获得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2,300余元;及其通过微信向软件客服登记推广信息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辛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辛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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