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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777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横**号之一,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路**园**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5月21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辛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上旬至同年6月24日,被告人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日租的方式租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大厦**棋牌室的**室或**室,并提供麻将桌、“筹码”等招揽参赌人员方某某、庄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人到上述房间进行打麻将赌博,被告人辛某某在参赌人员自摸时每盘“抽水”人民币30元或60元,每次赌博结束后由被告人辛某某用其微信(昵称:**、微信号:wxid-cc9pg1********)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2018年6月24日凌晨6时多,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大厦**棋牌室的**室查获参赌人员方某某、庄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当场查扣参赌人员使用的赌资代用“筹码”共80个,被告人辛某某“抽水”所得的“筹码“8个。据被告人辛某某供述,其共开赌约30次,牟利共约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流水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开房记录,相片辨认材料及查扣的赌具、赌款、笔记本等;

2、证人方某某、庄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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