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肄业,挖掘机驾驶员,暂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 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辛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骑电动车在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三村南门附近发现独自骑电瓶车的被害人耿某某,遂骑车上前搭讪,遭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辛某某一直骑车追随被害人行驶。行驶途中,被告人辛某某采取挤靠、抢拉、插别等方式先后在厚生路深南路路口西北侧红绿灯杆下、81路公交车厚生路深南路西站台东侧、龙湖佳苑幼儿园南门三处将被害人耿某某逼停进行骚扰。前二次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辛某某一直无法达到猥亵的目的。在第三次逼停过程中,被告人辛某某不顾被害人反对,强行拉扯控制被害人左臂,同时伸手抓捏被害人左乳房。被害人耿某某强烈反抗后,双方电瓶车倒地。后被害人向路人求救,被告人辛某某逃离现场。
被告人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害人耿某某就诊病历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
5.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耿某某系刚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萍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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