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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抢夺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村委会****号,系哑人。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9月1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抢夺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尾随从连州市**银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郭某某至连州市**路,趁其不备抢走被害人郭某某手中的布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2074元、酷派手机1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存折等物品)。当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路“**沐足店”将被告人辛某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1765元、酷派手机1台。上述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雷彩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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