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012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以上均自报)。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已缴纳)。2020年5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我市南朗镇通某某第三生活区**栋楼梯处,见其妻子与被害人唐某毅抱在一起接吻,遂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唐某毅背部、胸部几拳,致唐某毅左侧气胸、左肺压缩72.71%(经法医鉴定,唐某毅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辛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环某某物流园帅某某宾馆**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辛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唐某毅的谅解。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辛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毅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辛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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