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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住**镇**村**组。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在富平县王寮镇纳衣村陈西组村道,被告人辛某某和被害人仁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辛某某将被害人仁某某左耳咬伤。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医院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申某某证言;被害人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仁某某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辛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检察官助理:侯永慧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975****;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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