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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612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辛某甲与李某某、辛某乙、辛某丙、辛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因与潘某某等人骑摩托车相撞之事引发矛盾。时至2016年6月4日晚上10时许,李某某、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丁等人雷州市客路镇民主路潮油砂锅粥档处吃夜宵时遇到潘某某、被害人何某甲等人,双方便发生争吵。随后辛某甲便伙同辛某乙、辛某丙、辛某丁等人从旁边拾来砖头殴打潘某某、何某甲。被告人辛某甲等人用拳脚、砖头、空酒瓶、碗、椅子等殴打何某甲、潘某某等人,致潘某某、何某甲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甲、辛某乙、辛某丙、辛某丁的家属共赔偿给被害人何某甲40000元,何某甲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工具半块砖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人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被告人辛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何某乙、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辛某甲以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周罗宇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工具半块红砖头现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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