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广场**层**维修店内,因琐事与许某某(女,24岁,黑龙江省人)、杨某某(女,25岁,黑龙江省人)发生争执,后将许某某打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许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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