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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5时左右,在冠县**乡**村,被害人班某某和因故和被告人辛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发生争吵,辛某某看到后,上前和班某某厮打,致班某某受伤。经鉴定,班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搜查等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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